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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如我在诉”化纠纷 案结事了解心结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实质性化解一起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争议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承办团队多次协调后成功达成和解,用人单位向法院申请撤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23年7月26日,王先生在某公司蒸汽锅炉生产车间工作时,不慎摔倒,造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1月10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公司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主张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人社局没有依法向其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举证抗辩及维权的合法权利受损。某公司遂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具有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责,其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但因超期作出工伤决定,属于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无需撤销。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揭阳中院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承办团队收到案件后,认为该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但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须经一系列程序处理,对劳动者来说将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财产成本。

  为尽可能让劳动者尽早拿到工伤赔偿款,承办团队秉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积极主动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听取各方的调解意向。一方面,承办团队向某公司释法说理,释明双方签订名为“劳务合同”,其实质为劳动合同,王先生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引导某公司换位思考,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工伤赔偿款项;另一方面,从减轻诉累等角度出发,向王先生释法明理,让他尝试与公司和解,力争尽快拿到工伤赔偿金。

  最终,经过多次协商,承办团队成功促成某公司与王先生达成和解,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这起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争议案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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