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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为“老有善养”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我国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在此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多次进行修改完善。民法典和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领域的专门法律近年来也增加了涉老条款。经过长期的努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织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保障老年人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责无旁贷。一直以来,政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推动涉老年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建立完善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等等,努力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破解老年人权益保障难题大有可为。有的放矢,方能事半功倍。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在社会服务优待、食品药品安全、生活出行便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都需要特别保护,检察机关要找准履职结合点,以薄弱环节、突出问题为切口,高质效办好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每一个案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相关机构等多方协作,监督保障相关法律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做好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切实为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老年人等群体平等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前提,也是应对老龄化、满足适老化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老年人在交通出行、文化生活等方面遇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开展专项监督,以此助推全面提升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智能化服务的高速发展,老年人群体在就医问诊、生活办事等方面面临的“信息无障碍”问题更加凸显。为此,检察机关要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给老年人带来的“数字鸿沟”,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信息无障碍水平不断提升,让老年人在信息化发展中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养老安全事关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养老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化养老的主要方式,不仅关系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关系养老产业的发展。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养老机构内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问题,制发了“第十一号检察建议”,从养老机构设立、安全运行等多个方面督促强化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各地检察机关可以此为契机,围绕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资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安全等,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等方式,了解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运行模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有序经营,让老年人群体食有所安、老有善养。

  从司法实践来看,增强老年人法治意识、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为此,有必要针对老年人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内容的专项普法,帮助老年人捂紧“钱袋子”,为老年人过上舒心、安心、幸福的晚年生活保驾护航。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敬老爱老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注老年人养老,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重要使命。检察公益诉讼要发挥“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争取最佳办案效果”的制度优势,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携手,形成共建共治的强大合力,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良好局面。

  (作者系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fxyj/202411/t20241107_941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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