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收购盗窃的黄金饰品案的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1月,黄某某趁福州某商场即将打烊之际,躲进商场卫生间,待商场打烊后实施盗窃。黄某某先后盗走商场内多家商户财物,其中包括某金店展示柜内的9枚黄金戒指、2条黄金手链、1副黄金耳钉,价值共计17000余元。得手后,黄某某连夜打车到南平市延平区销赃。
次日早晨,黄某某到赵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吃早餐,并向其出示盗得的12件黄金饰品,告知赵某某这些饰品仅售1000元。赵某某查看黄金饰品和所带吊牌后,得知黄金饰品价值远高于1000元。贪小便宜的赵某某表示有意购买,并向黄某某预付了500元。之后,赵某某带着黄金饰品到附近金店查验真伪并询问当日金价,确认这些都是真实黄金后,向黄某某付了余款。数日后,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延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明知黄某某所售的黄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贪小便宜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陈浩 通讯员 张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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