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将“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2021年10月,原告公司与被告长春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向被告指定的施工地点提供了供货及安装服务,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到小区业主。原告、被告确认案涉项结算金额为500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全部合同款。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仅支付部分合同款,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被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理念,力求实现双方企业共赢。梳理卷宗材料后,法官了解到原告为省外企业,诉讼程序不仅耗时费力,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损害彼此建立多年的合作关系。承办法官以此为切入点,反复向原告、被告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互相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调解现场,原告、被告代理人握手言和,并表示后期的工作会及时对接,很满意案件的顺利解决。
经开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发挥调解优势,让企业之间快速、高效地化解纠纷,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法治力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