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你们那案子判了没?”
“判啦,法院判那几家公司赔我们损失。”
秋收时节,锦州市某镇村民马大爷在自家撂了两年荒的田里转来转去,羡慕着别人家的地里机声隆隆秋收干得欢,不过,如今的他已经开始憧憬着明年的春种。
“这份判决来得太及时了!”国庆节前,当涉案代理人、锦州某镇政府副镇长亲手接过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时,感慨万分,为村民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而欣慰。
获得赔偿后的满天乌云散,和当初村民的“一脑门官司”,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案件还得从两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说起。
2022年7月,锦州某村管道施工处因暴雨导致大坝决口,河水顺着决口冲入农户庭院以及承包的蟹田、农田、虾池、养鱼塘等处,致使3972亩农田被淹,农田减产绝产,鱼虾蟹等水产受损,此外还有大量树木死亡、车辆农机具毁损等,更重要的是,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面对惨重的损失,189户受损农户痛心疾首,起诉至法院,要求案涉管道大坝的发包单位、管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3家公司赔偿其水毁区域内资产损失。
该案一审中,承办法院根据受损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财产受损情况申报、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审查认定,以及相应的实况勘验、调查、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判决涉大坝的3家责任单位共同对受损农民进行赔偿。但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今年7月,锦州中院民二庭承办该案件。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责任方辩称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农民们则认为,水利设施可能存在维护不善等问题,导致决堤事件的发生。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根据气象资料证明,当日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溃坝决口造成损失,系由水利设施确实存在维护不善等问题导致,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某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系案涉天然气管道运营的日常维护方,并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故其对因溃坝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其余两家责任单位结合溃坝发生部位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其对因溃坝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对镇政府及农民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为损失“买单”。
此外,法院还根据案涉工程施工中所处的地位、职能,以及对侵权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对相关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进行了具体划分,避免了后期赔偿履行中的执行困难,保障农民的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早日恢复受灾群众的生活生产。
“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往往一分地、一根垄都能引起极大矛盾,何况,这起案件涉及3972亩农田受损。而由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引发的矛盾积怨之久、对立情绪之大,极有可能引发不可预估的后果,因此,必须为农民办实事、办成事。”对案件的顺利完结,承办法官如释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