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面临案件关键事实存在疑点、代理人不了解多处关键问题且表述不清、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的情况。承办法官郭婷婷依法向原告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以查明案件事实,切实解决纠纷。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民政局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对如何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办理离婚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开庭当天被告并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由于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出庭,面对法庭询问的“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原告代替被告的还款方式”等关键事实、具体细节均表示不清楚、不知道,书面证据亦不充分,且当庭无法联络上原告核实情况,以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考虑到原告本人最为清楚款项发生的详细经过,郭婷婷当即对原告发出“到庭令”接受询问,目前,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郭婷婷告诉记者,通过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法庭能够更直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助于准确公正地作出裁判。同时,亦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