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法治政务信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基层法治 > 宠物犬肇事饲养人担责

宠物犬肇事饲养人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宠物犬未拴绳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3月的一天,刘某骑电动自行车与张某的宠物犬(未牵绳)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张某应当对刘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张某向刘某赔偿损失9000余元。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114/202411146092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政务信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