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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刘瑞)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1-19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乌西大队    

  告知人:王卫、胡思坤               

  被告知人 :刘*瑞                                             

  被告知单位名称 :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28日19时54分,刘*瑞驾驶牌号为沪B***1号挂车行至连霍高速3620公里600米,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刘*瑞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决定给予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乌西大队

                                                                         2024年11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11/ecd0508646144a15b82570ac36d22ed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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