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未选择径直就医治疗而是请假休息缓解症状,离开工作地后死亡的工伤认定案件。经审理,法院判决劳动者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突发疾病 路途猝死
某天上午10时,在房山某工地工作的黄某突然蹲坐在地,手捂胸口,身体不适的他离开了施工区,但未前往医院治疗,也未回宿舍休息。12时30分,工友发现黄某躺在距离施工区130米左右的路边地上。工友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经过施救发现,黄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黄某符合猝死情形。
工伤认定 波折不断
黄某的家人认为,黄某是在工地上工作时身体突发不适,经劝说离开工地,途中坐在路边休息,仅仅两个小时后就猝死了,可以得知黄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时疾病就已经发作。120救护车到场后,医务人员进行了心肺复苏,黄某仍没有被抢救过来。这种情形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应当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建筑公司对此并不认同,认为黄某身体不适,自行离开了工地,也未直接前往医院就医。后被路人发现倒在路边,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已经死亡。黄某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也不是从工作岗位径直被送医院抢救后死亡,黄某的身体不适与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
于是,黄某的家人向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建筑公司不服人保局作出的决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区人保局的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综上,区政府维持了区人保局工伤认定的决定。建筑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认为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纸判决 保障权益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某因突发身体不适,在主管的劝说下离开工地就医,死亡地点距离工作区仅130米且位于工作区到生活区的合理路线上,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鉴定符合猝死,死亡时间距离突发身体不适约2小时,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黄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与其死亡之间的关联性。故区人保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黄某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
综上,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区人保局所作决定亦无不当,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