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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部门签署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 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 促进共商: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和交流通报机制;联合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典型案例等前沿、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 推动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数据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健全已有技术咨询专家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

  ■ 强化共治:建立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审核认定规则;构建数据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业情况互相反馈机制等

  11月20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签署了《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旨在进一步健全我省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机制,合力加强数据生产、流通、利用和共享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助力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共同发力,构建更加多元化的保护体系。”省高院民三庭庭长胡晓晖介绍,备忘录聚焦共商、共享、共治3个方面,提出了14条具体举措。

  在促进共商方面,备忘录提出要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和交流通报机制,推动数据知识产权行政登记工作和司法审判信息交流;深化业务研究交流,联合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典型案例等前沿、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推动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

  在推动共享方面,备忘录提出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数据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依托陕西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健全已有技术咨询专家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分类补录更新我省数据知识产权领域重点产业技术专家名单,择优推荐相关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并实现技术专家共享。

  在强化共治方面,备忘录明确通过加强业务协助,共同探索研究建立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审核认定规则;构建数据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业情况互相反馈机制等;建立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数据知识产权分级分类保护全链条标准规范体系,构建开放创新体系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司法确认工作;加强国际保护协作,推动跨境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更好助力我省企业“走出去”。(记者 陶玉琼)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15/146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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