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诉讼费我来给就是了……”
“算了,依他嘛……”
互谅互让的一幕,竟然发生在充满“硝烟味”的法庭上,实属少见,实在让人不敢相信。然而,这并非虚构故事,而是近日平武法院龙安法庭在庭审中的真实一幕。
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中的友好和解,其背后却是以龙安法庭杨霞法官为主心骨的整个办案团队的辛苦付出。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小纠纷、小矛盾,日积月累之下也可能会变成“大问题”,为避免矛盾升级,及时化解就显得尤其重要。
案例一
调解还款 留足履行空间显温情
近日,平武法院龙安法庭将枫桥经验融入办案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起定做合同纠纷,促进案结事了。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龙安法庭在接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时,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明确被告具有还款意向,遂告知原告具体情况。经过几次沟通,原告也愿意给予被告更多的履行空间。
考虑到原告在省外,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最终当庭达成被告分12期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的还款协议,原告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例二
“柔性调解+刚性答疑” 助力藏乡民宿建设
良法善治,需要刚柔并济。
一条跨越巍峨群山的高速公路,给平武带来了络绎不绝的游客以及经济发展的新活力。依托平武丰富的自然资源建设民宿、打造特色,本是双赢,但定作方却认为承揽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施工,遂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被承揽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为更好的解决矛盾,承办法官选择到白马乡亚者造祖村就地开庭审案。定作方一听到自己被告上法庭,情绪就有些激动,咬定承揽方施工交付质量不合格并提出鉴定,但案涉淋浴房已投入使用,承办法官为此休庭并到现场实地调查,多次用“情、理、法、诚信”进行释法说理,设身处地进行“背对背”调解,既向定作方释明其举证责任和鉴定的程序、时间、费用,也希望不影响民宿老板正常营业。
之后,承揽方也对价款作出了让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约定10天后由承揽方改善淋浴房工程,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既保障了承揽方的权利,也不影响定作方的民宿建设与经营,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的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郭昱辰 余朝舞 赵银熙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