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不能“说话”的生态环境主张权利,近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依法公开审理了由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共计85万余元。 据悉,该案系江西省首例由政府职能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该案中,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的危化品(甲基叔丁基醚)泄漏,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经司法鉴定,本案事故中甲基叔丁基醚泄漏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67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为16万余元。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了支持起诉意见。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环境侵权人应对受损环境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由于案涉事故车辆所在公司分别向保险公司进行了车辆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相应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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