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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证明“我是谁”尴尬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12月3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婺源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指定儿子江某一为父亲江某某的监护人。当天,法官现场向江某一送达了监护权证明书,解决了监护人的后顾之忧。据悉,这是婺源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监护权证明书。该证明书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制作和颁发,与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以此证明当事人江某一为江某某的监护人。

  据了解,江某某因患病失去认知,无法表达个人意志,在办理个人事务时,江某一往往需要准备繁琐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江某一为此困扰许久。了解到可以通过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的方式代理其父亲行使个人权利后,江某一在征得兄弟同意的情况下,于10月向婺源法院申请认定江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最终,婺源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江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江某一为监护人。

  虽然原先的困扰已解决,但江某一心中又产生了新的顾虑:外出就医、财产保管等均需要用到判决书,判决书上载明了江某某的疾病等个人隐私信息,每办一次等于公开一次隐私……

  经研究决定,婺源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推行的离婚证明书制度,通过制作、颁发与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的监护权证明书,解决了江某一的担忧。

  “监护权证明书的制发,既保护了失能老人的隐私,又方便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利,最大程度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告诉记者,监护权证明书采用红色加厚特殊纸张制作而成,便携不易损坏,类似工作证件,仅载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判决确认内容和生效日期,隐去了当事人的婚姻、疾病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219/2024121961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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