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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三问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疫情爆发后,中国疾控中心在病毒溯源研究中检测出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存在大量新型的冠状病毒,而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名为海鲜市场,却实为野生动物的集中贩卖点。根据最新的研究表明,穿山甲为新型冠状病毒潜在中间宿主,“吃野味”再次成为刺痛社会公众的敏感字眼。从17年前的SARS到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吃“野味”给国人带来的教训可谓惨痛。食用、售卖、狩猎野生动物等行为不仅仅会导致多种病毒的传播,更将触碰刑罚的底线,面临法律的制裁。

  问: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

  答: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即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也就是我国目前法律明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其次,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其中就包括我们所熟知的穿山甲、果子狸、大熊猫、金丝猴、中华鲟等野生动物。

  问:涉及野生动物犯罪共有几种表现形式?

  答:《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相关犯罪主要包括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几种行为。

  同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问:食用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

  答:食用野生动物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也存在买卖行为,亦即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以自用为目的的非法购买行为,同时往往还伴生较为多见的非法捕猎行为,由此看来,食用野生动物也可能会被追责,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具体看情况,如果野生动物是很珍贵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如果是数量较多,也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如穿山甲8只、梅花鹿2只、鸳鸯6只等);(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如大熊猫1只、金丝猴1只、穿山甲16只等);(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法官提示:

  野生动物身上潜藏着诸多危险因素,如高致病性的禽流感、SARS以及此次爆发的新型冠状肺炎等人畜共患疾病,同时还有许多人畜共患寄生虫、非法捕猎过程的毒药残留等严重致病因素。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严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为了自身的健康安全乃至公共安全着想,停止对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售卖、购买及食用等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984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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