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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企业如何依法有序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为此,2月7日,人社部发布了2020年的第8号文件,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政策文字很长,作为课代表,“京小槌”帮大家划重点,内在核心就是:1、国家鼓励用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2、国家鼓励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3、国家要求企业一定要规范用工管理。

  为确保有序复工,助力疫情防控,很多地方采取了“错峰返程、分批复工”的政策。

  在此,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相关政策文件,“京小槌”就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劳动法律问题一一回应。

  问:企业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时复工,能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么?

  答:可以。按照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要求,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同时,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北京市人社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2号)中亦提出,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问:员工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岗,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安排年休假么?

  答:可以。按照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要求,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亦提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北京市人社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2号)中也对此进行了强调。因此,若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通过与职工协商,采用待岗的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并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企业因疫情影响安排员工待岗的,待岗期间工资是否需要支付?

  答:需依法支付。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按照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要求,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因此,对于企业因疫情防控与员工协商待岗的,企业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和生活费,即: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起发放生活费;而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生活费标准为“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们号召应加强对疫情期间劳动法律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有序复工,合理理性维权。同时,在疫情当前的特殊时期,倡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有疫情防控大局意识和命运共同体意识,齐心协力,共防共治,互相体谅,共担风雨,共渡难关。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983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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