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沧州黄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马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一案,被告人马某此时悔恨不已,但犯罪行为终究要受到法律惩处。
2020年3月,公安机关发现马某在网上发布买卖银行卡信息,经过侦查后将其抓获,当场查处银行卡17张、U盾13个、POS机10台、电脑1台、手机2部,其中马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5张。经查,马某实施了多次利用涉案银行卡及POS机进行刷单等违法行为,违法获利2000元,并以办理信用卡贷款为由,诈骗石某7622元。检察机关以马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于今年1月20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黄骅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被告人马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黄骅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马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同时,对被告人马某非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说 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案中,马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5张,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第(二)种情形“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因此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