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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法院:“解忧人”巧解千结,调出一片和谐好风景

发布时间:2023-04-16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运城法院立足审判执行工作职能,以办实事的举措聚民心,以解难题的成果惠民生,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房贷断供”遭起诉

  暖心调解化危机

  近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通过适度调整还款计划,既缓解了借款人还款压力,又有效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2012年12月11日,被告王某、王某升为购买住房,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向银行贷款25万元,贷款期限20年,合同对借款利率、贷款发放、还款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王某、王某升逾期偿还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案件相关材料,了解到被告并非恶意违约,其迟延还款是受疫情影响,且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在认真厘清双方权益后,承办法官从切实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出发,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及被告的还款能力,耐心释法说理,提出由被告在一个月之内向银行清偿已逾期的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调解方案,使得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涉及个人住房贷款类纠纷案件,既影响金融债权的安全,又涉及民生住房权益。法官提示:借款人出现断供后,应主动与银行沟通,寻求解决办法。如被起诉后,暂时无法按期偿还借款的,要及时与银行沟通或者在法院主持下与银行协商,争取延展还款期限,避免信用记录受损。

  诉前调解暖人心

  群众满意赠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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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当事人冯某将一面写有“尽职调解化纠纷 司法为民倾真情”的锦旗送到运城市新绛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院领导和调解员的耐心调解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2023年3月,被告宋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同方向在前的原告冯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协商不成,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

  该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调解员第一时间查看相关材料,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经过仔细询问,了解到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调解员以此为出发点,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法明理,几经周折反复,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调解的方式圆满化解。

  买卖合同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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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没有钱没关系,你只要认得这笔账,可以慢慢还。我这边有个办企业的亲戚在招工,你愿意去的话,我帮你联系。”“能行,当然愿意去,还谢谢你的宽限,你只要不催我,我一定每月把钱打你卡上,今年工作顺利的话,我还能提早把收购的鱼款全部给你。” 在这春暖花开的季节,这一幕出现在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法院古城法庭调解室,着实令人感到欣慰。

  张某与王某系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常年在古城镇黄河水域打鱼,王某经营一家水产店,2018年3月张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张某捕捞来的鱼都由王某的水产店收购,王某给付其鱼款。起初,王某每次都能准时将鱼款交付给张某,但后来王某总是以资金周转为由拖欠,张某多次上门讨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收到诉状后,古城法庭负责人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查清案情及缘由。经了解,王某因水产店经营不善,无力支付余款,本想通过外出打工赚取收入,但又因疫情原因,没有再就业的机会。考虑到王某不是故意拖欠鱼款,并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在耐心听取双方陈述和诉求后,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分别向二人讲解和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张某与王某系黄河小浪底库区周边居民,案后承办法官又开展了生态保护普法宣传,提醒他们日常生活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环境保护理念,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b24fc2e6f6ad46cbbf098fb2781d6e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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