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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发布会,信息量很大!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7月31日,省委省政府新闻发布平台举行“江苏政法机关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新闻发布会。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梁一波向媒体和社会各界介绍近年来全省政法机关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解读《关于江苏政法机关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郑立新,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爱君,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徐大勇,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范沁芳分别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一:《关于江苏政法机关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中,有一个专章的内容是关于政法机关如何“保障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请问在此方面,法院系统有什么新的举措?工作着力点在哪些方面?

  

  郑立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系统部署,强调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上周,省法院研究出台了“全省法院服务保障加快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重要阵地十二条司法措施”,强调要聚焦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重大任务,立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更优法治环境。结合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我们将持续做好三方面的“服务保障”,助力实现“三个新”。

  一是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发展,释放新质生产力“新效能”。江苏高新企业聚集,科教资源丰富,日新月异发展的同时,各类前沿领域的疑难纠纷也更多更早出现。全省法院自觉融入大局,着力破解科技创新中的司法难题,助力江苏省打造具有强劲驱动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我们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和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用准用好侵权惩罚性赔偿、诉讼保全等救济手段,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在此基础上,我们还依法规范科技成果从创造到转化、应用各环节的法律关系,妥善处理产学研融合中的法律纠纷,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是服务保障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激发新质生产力“新活力”。我们牢记“要把坚守实体经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作为强省之要”的重要嘱托,积极探索有利于江苏省推进传统产业焕新、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的针对性司法措施。一方面,依法妥善审理涉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新类型案件,促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支持传统企业进行绿色低碳升级,依法审理涉碳达峰、碳中和案件,加强涉碳案件裁判规则研究,推动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

  三是服务保障新时代改革开放,涵养新质生产力“新生态”。江苏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是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的“前哨”。我们深刻领会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断,深入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深化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推进涉企案件繁简分流,建立快立快诉快审快执机制,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效能。与此同时,我们还公正高效审理涉外商投资企业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解纷平台,提升运用国际规则能力,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接下来,我们将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久久为功,进一步强化统筹、创新思路,努力以实实在在的司法举措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添翼赋能。衷心希望各位媒体朋友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支持法院开展好这项工作。

  

  问题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平等保护也是《指导意见》的重要原则,省检察院下一步在做实平等保护方面,有何细化举措?

  

  李爱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今年最高检部署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也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以专项行动为抓手,推动解决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并强调“护”重在依法平等保护。《指导意见》对如何做实平等保护指明了路径。下一步,省检察院将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引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与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相融合,进一步细化实化平等保护的工作举措。我们正在与省有关主管部门会商,准备联合制定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工作意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协同推进护企工作。

  一是检护国企方面。与国资委对接联络,共同推动解决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内部人员腐败治理等问题。近期,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国企领域职务犯罪庭审观摩警示教育活动,邀请省国资委、驻苏央企、省属国企观摩庭审,发挥案件法治教育及警示作用,后续还将打造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二是检护民企方面。健全与工商联的常态化联络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权利救济、法律咨询等服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修改,加大惩治力度,今年以来已起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相关犯罪251人。与工商联及时互通企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深入排查背后是否隐藏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经过沟通,达成共识,把法治意识较为淡薄的小微企业作为普法重点,准备开展定制式普法宣传。

  三是检护外企方面。与商务部门、贸促会对接,为外资来华创业提供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如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侨联、市场监管等部门主动走访外企侨企20余家,现场帮助解决法律问题50余个。省检察院制定了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方案,确定2024年实施的“保障中欧班列安全顺畅运行专题法治调研”“参与我国企业‘一带一路’投资保护”等7个涉外法治研究和实践项目,将紧抓实施落实。

  四是检护金融方面。与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等加强协作,更好引导金融“活水”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共同防范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今年省检察院印发了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地紧抓贯彻落实,积极助力完善金融治理长效机制,省检察院将在近期总结宣传一批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事例。下一步,将筹备开展面向金融领域的警示教育活动,通过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证监机构等,辐射相关金融机构,共同推动金融领域腐败犯罪治理和预防。

  

  问题三:我省会定期推出一批全省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请问今年推出的案例主要有哪些类型?如何来发挥这些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

  

  梁一波:前期,我们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推荐、初评、专家评审和综合评议等环节,从江苏政法机关办理案件中评选出一批在权益维护方式上具有典型性、在案件办理效果上具有示范性的案例。

  其中,有的案例对侵权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典型意义。比如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通过适用证据提供令和举证妨碍,在精细化计算侵权赔偿额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作出示范。

  有的案例准确界定相关罪名,对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具有指导意义。比如某合同诈骗案,司法机关通过准确区分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违约行为,严厉打击公司并购中被收购方以造假方式虚增公司业绩的犯罪行为,为更好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引。

  有的案例创新取证方式方法,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示范性。比如某侵犯知识产权案,公安机关针对植入电子商标是否构成犯罪、境外取证困难等问题,创新事实认定、调查取证方式方法,多渠道取证、多部门协作,在破获境内外制售假犯罪的同时,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能力。

  有的案例深化执破融合工作机制,促进困难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比如某制药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法院通过深化“执破融合”工作机制,采用“活查封”、银行借款共益债等方式,指导企业采用合适的重整模式,推动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稳定和核心运营价值最大化。

  

  问题四:刚才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省法院入选案例比较多,请问省法院在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郑立新:法治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政法各单位立足职能、协同发力。近年来,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委政法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担当实干、能动履职着力推动营造“三个环境”,努力让法治成为江苏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好品牌和核心竞争力。

  我们以公正司法和多元解纷推动营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好不好,说到底要看市场主体获得感安全感足不足、发展信心强不强。我们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健全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出台知识产权、房地产、破产等审理指南20余份,实施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严格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法治的确定性助力稳预期、强信心。同时,我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开展“商人纠纷商人解”,在全省范围内推动设立545家商会商事调解组织,引入3300余名调解人员,去年以来,已通过商会商事调解化解纠纷2.6万件,标的额达56亿余元,以这样多元高效的解纷渠道和实际成效让市场主体放心创业、安心发展,切实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

  我们以政策供给和平等保护推动营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公平竞争、良性竞争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我们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司法政策文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审判实践中,我们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严惩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仿冒搭车”等行为。比如,在新疆“乌苏”诉南京“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我们秉持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原则,打破诉讼“主客场”,平等保护省内外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判令江苏鸟苏公司全额赔偿损失、停用字号,努力维护了江苏市场的公信力和信誉度。

  我们以联动协调和帮扶引导推动营造优胜劣汰的退出环境。规范畅通、分类施策的市场退出机制,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制度设计上,我们着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完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体系,建立全国首个上市公司重整省级协作机制、首个公检法联动打击破产逃废债省级协作机制,率先实现“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省市县全覆盖。实施过程中,我们坚持“多重整救治、少破产清算”理念,先后帮助南京金盛集团、苏州第壹制药、无锡海达集团、连云港宝通镍业等一批大中型民营企业获得“新生”。去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9600多件,化解债务5060亿元,安置职工4万多人,盘活土地房产2600万平方米,持续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需要我们始终以赶考的心态全力以赴。全省法院将按照省委、省委政法委部署,持续强化“如我在诉”意识,狠抓审判提质增效,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各项要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多提宝贵意见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

  

  问题五:政法机关肩负着打击涉企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社会各界也一直比较关注,想请相关部门介绍一下近年来这方面的工作成效,下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还有哪些具体举措?

  

  徐大勇: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是公安机关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要职责。2023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统筹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服务和监管,坚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依法打击涉企黑恶违法犯罪。持续推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自然资源、市场流通等行业领域的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打击盘踞在重点行业领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暴力讨债以及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的黑恶势力,有力地维护了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安全稳定。

  二是依法打击重点领域违法犯罪。全省公安机关先后围绕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合同诈骗、“AB贷”等领域犯罪开展集中打击33批次;侦办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600余起,其中,盐城市公安机关侦破“3·31”特大假冒化妆品案入选全国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部署开展“昆仑”行动,破获环境资源类案件1300余起,聚焦长江大保护,破获长江流域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案件700余起;同时,依法打击虚假诉讼、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依法打击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破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案件1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00余名;破获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390余起。同时,加强与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破解企业内部人员犯罪证据收集难、案件定性难、追赃挽损难等问题,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四是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犯罪。破获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案件580余起;破获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秩序的案件30余起、串通投标案件160余起;严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犯罪行为,破获食药品案件1900起,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持续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惩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强化区域执法协同联动,依法推行涉企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规范强制措施适用和涉案财产处置,常态化开展涉企各类案件清理工作,查纠整治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三是建立涉企犯罪案件直报绿色通道,主动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对涉企案件及时受理、侦办,加大取证、追逃、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效。

  

  问题六:行政执法直接与经营主体打交道,关乎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请问相关部门在塑造良好执法环境,更好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方面,推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范沁芳: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良法善治,并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专门部署。实践中,我们注重做好“三方面工作”。

  严把执法依据关,推行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双审”制度,防止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时清理不符合市场准入、有违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执法规定,2022年、2023年,连续开展省、市(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今年上半年,我们又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集中清理,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扎实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明确21项具体举措,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细化量化执法权限、裁量幅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裁量权行使。截至目前,省级主要执法部门均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适用规则,各设区市同步依权限制定裁量基准。

  优化执法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大力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探索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规范证据采集标准和案件处理流程,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提升行政执法队伍能力水平,以执法质量的全面提升塑造更加良好执法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提升行政执法队伍能力水平,以执法质量的全面提升塑造更加良好执法环境。

  问题七:政法机关各有不同的职能定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面,省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如何同步做好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

  

  李爱君:众所周知,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江苏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保障营商环境相关法律制度统一正确实施,促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做深刑事检察监督。以“挂案”清理为抓手,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坚决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部署的专项清理工作中,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清理涉企“挂案”288件。剖析案件背后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失,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抓前端、治未病”,实现办理一案、护好一企、促治一片、惠及一方。如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发现家装企业把从中介组织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是该行业的常见做法,有涉嫌违法犯罪的隐患。检察机关建议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对接中介组织,在收集购房者信息时履行告知和授权程序,守护公民的信息安全。

  二是做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相较刑事诉讼而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涉及的经营主体数量更多,诉讼结果同样对经营主体的权益影响巨大。检察机关抓住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督的精准性、有效性,去年以来办理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监督案件3100余件,办理涉企行政生效裁判结果诉讼监督以及涉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680余件。

  三是做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聚焦公平竞争,在公共交通、热力燃气领域摸排涉嫌垄断公益诉讼线索6条,已立案2件。聚焦助企惠民补贴落实,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民营养老机构未能充分享受电费结算优惠政策的问题,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每年节约电费开支3万余元。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监督的力度、深度,重点关注涉企强制措施、民事执行、“小案重罚”“过罚不当”以及趋利性执法司法等问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同时勇于自我监督,也欢迎记者朋友们多提宝贵意见及监督线索,助力我们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以及经营主体发展信心。

  问题八:近年来,我们看到江苏政法机关推出了不少优质高效便捷的执法服务,受到了企业的广泛欢迎。请问下一步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执法服务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徐大勇: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改进执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涉法事项办理效率,为企业减负舒困,《指导意见》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持续聚焦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改革,创新执法服务举措,改进执法方式方法,推动各项便企利企措施落地,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进一步改进公安政务服务措施,提升便企利企力度。加强公安惠企安商制度供给,推动涉企行政服务事项“减跑动、减材料”攻坚,实施赴港澳商务签注“智能速办”“全国通办”等出入境管理政策措施,推动户口迁移等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实现“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多个事项“全程网办”。试点开展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持续加强派出所综合服务窗口建设,推动更多事项一站式办理。

  二是进一步优化涉企公共法律服务,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健全公安机关与工商联协作机制,设立警企工作站,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民营企业法治体检”等活动。以涉企初信初访“最多访一次”为目标,推行所队领导领办信访制度。深入开展惠企安商专项行动,着力为企业解决困难诉求,挽回经济损失。

  三是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执法专项整治。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不断规范公安机关涉企执法行为。依托12389平台等受理并反馈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来信、投诉及举报,严格落实企业诉求平台举报线索规范高效办理“六个一律”,快核快查涉及营商环境的信访投诉事项。

  四是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障企业创新成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前哨,实行实体化运作、嵌入式办公、问诊式服务,第一时间帮助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入企大调研、联企大排查、为企大解难”等专项行动,建立全省重点企业名录,同时联合省有关部门明确著作权保护联勤中心建设标准和运行机制,帮助企业构建科技创新成果“防火墙”。

  问题九: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既要面对发展的难题,也要应对成长的烦扰,在此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需求。请问省司法厅在积极满足各类经营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方面,有哪些经验做法?下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还有哪些举措?

  范沁芳:长期以来,司法行政系统一直致力于向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截至去年底,江苏省经营主体总数超1400万,法律需求持续增长且日益多元。如何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更具针对性、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指导意见》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实践中,我们主要做到“三个聚焦”。

  聚焦增强政务服务便利,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接入“苏服办”总门户,18个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引导企业积极运用公证手段降本增信,推广数据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公证服务,截至目前8000余项涉企项目纳入平台保护。

  聚焦提高法律服务质效,推动法律服务向企业聚集区延伸、与产业链融合,176个省级以上园区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全进驻,1025家法律服务机构有效对接112条优势产业链、1056家链上重点企业。同时,为了服务保障企业“走出去”,我们积极推动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南京、苏州两个涉外法律服务集聚区,在全省5所高校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育基地,建成省级涉外律师人才库,以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护航企业“出海”。

  聚焦防范化解涉企纠纷,深入打造“法润江苏、法企同行”品牌,连续6年推出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0项举措,推动1370家律师事务所与1751家商会开展结对服务,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同时,还在商会、企业等设立仲裁联络点近200个,培育企业人民调解组织900余家,开通涉企行政复议“绿色通道”,为企业争议解决提供一揽子非诉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拓展“产业链+法律服务”模式,升级一批与产业链相配套的法律服务产品,开展“一起益企”专项活动,推动更多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持续为经营主体释放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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