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正式开启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以“主渠道”为目标导向的新发展阶段。作为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在助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承载重要使命。“主渠道”目标要求行政复议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独特优势和比较优势,绝大部分行政争议能够进入行政复议渠道并经此程序获得案结事了的治理效果,从而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健康营商环境,有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纵深发展。近年来,江苏省以行政复议服务保障“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为重要着力点,立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强化履职延伸,推动行政复议在保障公民权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中展现新作为。从行政复议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江苏实践中,有三个方面值得学习借鉴。
一是注重系统打造全流程制度体系并构建协同联动机制。成熟的配套制度是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江苏结合本地实际,围绕“规范高效”目标,针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和关键程序,制定了贯穿全流程的配套制度体系,诸如《关于强化行政复议层级监督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为行政复议机关规范办案流程、提升办案效能奠定基础。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意味着行政复议不仅要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更要通过与信访、行政诉讼等其他纠纷化解机制的有效互动与紧密协作,共同推动我国多元纠纷化解体系的良性发展。涉企行政争议大多具有复杂性,这对包括行政复议在内的多元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提出更高要求。近年来,江苏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中的核心作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与工商联、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等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纠纷化解协作,打造了“信息共享、业务共研、争议共调、问题共治”的复议审判良性互动新格局,构建了“复议机关主导、部门单位参与、属地政府配合”的行政争议调处化解新机制,涉企多元纠纷化解法治机制实现有效运转。
二是以能动复议为着力点,全方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基于行政系统内层级监督机制的运行机理,行政复议机关具有穿透式监督的能动优势,有利于实现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全方位维护。能动复议具体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探寻并回应当事人的真实诉求,通过穿透式审查,深刻发掘引发行政争议的动因,并妥善适用调解和解等争议化解方式,切实化解个案争议并主动推进相关争议得到整体性解决,从而实现“定分止争”的案件办理效果。
坚持能动复议理念,是江苏以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比如,江苏加大调解和解力度,贯彻穿透式监督理念。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将调解和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流程,在此过程中充分了解引发涉企行政争议的成因,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旨在从源头上化解涉企争议。再如,江苏注重加强矛盾隐患预防化解。注重发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延伸效果,通过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风险提示函、问题约谈、错案讲评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规避或者解决相关联或者同类型问题,推动行政机关自我识错、自我纠错、自我防错,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获得涉企案件“办结一案、纠正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是以高质效办案为基本遵循,切实提升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提升行政复议个案办理质效是实现“主渠道”目标的根本前提。行政复议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认真办理好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努力使每一个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切实感受到公正、高效,以“有为”的行政复议机关打造“有效”的案件办理效果和“有实”的当事人获得感。
在此方面,江苏注重系统施治,通过打好组合拳切实提升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有六个方面“可圈可点”:一是严格办案要求,落实行政复议管辖、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各环节要求,不断增强案件办理的公开性、规范性。二是积极回应企业关切,针对长期困扰企业的滥用举报权等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多次研讨,形成共识,并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式,研究针对性的审理标准和解决方案,切实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减少企业诉累。三是建立涉企“绿色通道”,通过行政复议进企业、基层联系点等方式,尽可能吸纳更多涉企行政争议并确保其能够得到快速受理、及时解决。四是推动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对企业申请材料不完整但不直接影响受理的案件,做到畅收快办、快收快立,切实提升企业维权的便捷度和高效性。五是坚持“开门办案”,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加大实地调查和听证力度,增强企业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和认可度。六是创新履行监督,建立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履行监督机制,建立企业申请监督和复议机关内部监督“双向通道”,着力打通企业维权“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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