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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首宗!“劳务代偿”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4-09-07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日前,中山市成功办理第一宗以劳务代偿折抵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2024年8月中山市法院就劳务代偿折抵土壤资源价值损失部分进行判决,判决赔偿义务人通过“劳务代偿”赔偿部分生态环境损害,即以从事20次公益劳动的方式进行折抵。

  非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

  2020年6月开始,郭某租赁中山市某村附近花木场地块作为废旧铅蓄电池存放经营场所,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收购废旧铅蓄电池后堆放在地面,废旧铅蓄电池破损流出的废液中洗流入附近渗坑中。

  经检测鉴定,在郭某的经营场所采集的土壤样本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铅含量超出基线的现象,铅超出基线倍数范围为0.09-580.4倍。郭某经营的废旧铅蓄电池存放经营场所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郭某须就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赔偿。

  “劳务代偿”折抵部分损失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中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向侵权人郭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郭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由于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现阶段难以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希望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部分抵偿。

  为兼顾“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平衡生态资源保护与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2024年8月,法院就劳务代偿折抵土壤资源价值损失部分进行判决。劳务代偿部分以郭某从事20次公益劳动的方式进行折抵,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3次,限七个月内完成;对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主张的其他赔偿金额,郭某同意赔偿,并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达成调解。

  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据了解,这是中山市成功办理的第一宗以劳务代偿折抵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既有调解又有判决,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一个创新性的尝试,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劳务代偿的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社会组织和当地社区的协同合作,共同监督和评估劳务代偿的执行情况,环保组织、志愿者团体等可以提供专业技术和人力资源支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监督侵权人的‘劳务代偿’的执行情况,确保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有效性。此次创新,对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同衔接机制建设是有益的尝试和探路,同时对社会、企业也是一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普法课,借助‘以劳代偿’模式的撬动效应,进一步推广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起到了警示作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词条解释: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是法院判决案件被告人通过自身劳动来代替金钱赔偿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通俗来讲就是,被告人在无力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劳动代偿方式进行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gddt/content/post_168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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