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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签证需谨慎 风险意识要树牢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曹伟泓)出境务工市场鱼龙混杂,普遍存在资质存疑缺失、权益无保障等问题,不少人基于信任委托同乡有偿代办签证以便出国务工,但一旦委托代办签证事项不成,委托人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呢?近日,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委托代办签证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王某从事建筑水泥工作,听工友介绍前往澳大利亚务工比在国内务工更赚钱,但出境务工签证手续办理较为麻烦,于是经人介绍与从事代办签证的刘某相识,双方就代办出境务工签证事宜进行磋商。

  2023年12月,王某按照刘某的要求先行给付代办签证的15000元订金。收到钱后,刘某某随即向王某出具《订金收款单据》一份,内容载明“今收到王某办理澳大利亚旅游签证订金15000元,办理周期为五个月。待王某签证成功出境后全部付清余款245000元”,刘某某在收款人处签字按捺。

  2024年5月,王某向刘某某询问签证事宜,刘某某告知其手续仍未办妥。由于刘某某未在约定周期内成功办理签证手续,王某要求刘某某退还先行给付的15000元订金,刘某某这才承认其并无代办签证的资质,亦将手续转交他人办理。面对王某多次催讨,刘某某不仅拒不退款,还将王某“拉黑”,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退还15000元订金。

  刘某某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过程中,王某当庭陈述案涉《订金收款单据》中约定委托办理前往旅游的澳大利亚签证,是为了掩盖代办出境务工签证的真实意思,也是刘某某告知其如此约定更为保险。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双方对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和本地同业务交易习惯综合判断,王某委托刘某某办理前往澳大利亚旅游签证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双方真实目的系为办理劳务签证。

  根据法律规定,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王某在委托刘某某代办澳大利亚签证时并未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代办签证资质,也未提供刘某某从事劳务签证的相关资质证明,合同双方隐藏委托代办前往澳大利亚务工签证的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委托合同无效,刘某某应向王某返还订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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