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川宾)“法院执行真是太给力了!被执行人已搬出道班房并移交我们顺利拆除,征迁工作顺利完成,高速公路得以继续开工建设,太感谢你们了!”日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到三元区某局相关负责人打来的感谢电话。
2024年3月,三元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应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腾空位某道班房,并将该道班房返还给有关部门。因刘某甲、刘某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三元区某局于7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系父子关系,且均为原三明林业公路段养路职工,现均已退休。在职期间,父子俩因工作需要居住于不同道班房,后长期居住于案涉道班房内。案涉道班房原为三元区林业部门所有,2005年,三元区林业部门将案涉道班房移交给三元区某局。因三明市某高速公路项目(三元段)建设需要,需征收案涉道班房。
2023年,三元区住建部门作为甲方、三元区某局作为乙方与三明市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丙方)签订《三明市某高速公路项目(三元段)集体土地上构建筑物征收补偿协议书》,高速公路指挥部就案涉道班房地上建筑物对三元区某局进行征收补偿。案涉道班房被征收后,刘某甲、刘某乙拒不迁出,三元区某局与刘某甲、刘某乙多次协商搬迁事宜未果,造成施工单位设备窝工,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建设进度。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涉及到征迁问题,且被执行人年龄较大对抗情绪激烈,执行法官研判案情后,并未简单机械地采取强制清房措施,而是第一时间走访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了解其诉求并听取其意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刘某甲、刘某乙告诉执行法官,他们作为养路工人,却未能享受单位福利分房,且其已对案涉道班房进行加固维修,相关添附物未得到补偿,因此不愿意搬出道班房。对此,三元法院积极协调三元区某局、岩前镇政府研究解决方案,最终由三元区某局同意对另一处道班房进行装修,作为替代性用房供刘某甲、刘某乙居住,解决被执行人一家的居住问题。
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时间紧、任务重,三元法院在为被执行人排忧解难的同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腾空迁出,并告知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刘某乙、刘某甲慑于法律的威严,且经协调其居所得到了保障,自行于7月30日腾空迁出案涉道班房,并将其返还给三元区某局,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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