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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法院:法官巧用执行手段 赔偿款一周追回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感谢法官帮我全额追回了执行款,你们的效率真高!”近日,邵武市人民法院通过追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被执行人,在一周内成功执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吴某某有一山场,2021年11月,邵武市某服务队承揽了该山场砍伐装车工作,吴某某请姜某到其山场运输木头。在装载木头的过程中,邵武市某服务队雇请的装车工人一时忙不开手,便让姜某帮忙整理堆齐车厢中装的木头。姜某在义务帮忙过程中不慎从车顶掉落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就医期间,姜某多次与某服务队协商赔偿事宜,某服务队均置之不理。协商无果,姜某于2024年1月将该服务队诉至邵武法院。邵武法院依法判决某服务队应赔偿姜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某服务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5月,南平中院作出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受伤是因为自己爬上车厢时操作不当,不慎摔倒所致,我们又没叫他帮忙,这个责任凭什么要我们当?”判决生效后,某服务队依旧未履行义务,姜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详经认真研判,决定对某服务队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韦某某采取强制执行,依法查封韦某某的银行账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支付账户等。账户被冻结后,韦某某颇感意外,主动到法院询问,执行法官趁此机会对韦某某释法析理,阐明其中利害关系,韦某某总算听了进去,当天便全额履行。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姜某帮忙整理堆齐车厢中装的木头时受伤,某服务队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韦某某作为某服务队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院可依法执行其名下的财产。(邓林泉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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