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从合作的长期利益入手进行调解,不仅化解了纠纷,也为双方日后的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实现了双赢,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案件起因是一场交通事故,被撞车主将案涉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某新型材料厂,以及肇事司机和其驾驶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支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审理中法院查明,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为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被撞出租车司机(原告)无责任。庭审中法官根据各项证据,认定被撞出租车修理期间为17天,酌定车辆停运损失为200元/日,故出租车产生的停运损失费为3400元,但某保险支公司在答辩中一直强调免责条款,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在后续的审理中了解到,某新型材料厂不仅在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还在保险人处投保了其他近20辆大小车辆,从中可以看到两家公司有着很大的经济往来。法官根据这一情况为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告知保险公司诉讼意味着关系的破裂,3400元基本是一辆小型客车一年的保费,但也有可能是两家业务合作破裂的导火索,因小失大是谁都不愿看到的结果,最终保险公司认识到被保险人与其在业务上的重要性,同意理赔该笔款项。
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圆满化解,也让两家公司保证了良好的业务关系,为未来更好的合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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