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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第一课”乐享“法治大餐”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9月13日,由新法治报社和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813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青云谱区司法局、南昌市青云谱区普法办、南昌市青云谱区司法局京山司法所,走进南昌市灌婴小学开展“开学启新程法治伴我行”法治教育“开学第一课”活动。

  活动邀请了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超授课。公益律师从小案例引入主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通过互动问答的方式,给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用法律为青少年成长护航。

  

  活动现场

  教会学生自我保护

  金秋开学季,普法正当时。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南昌市青云谱区司法局、南昌市青云谱区普法办联合开展“开学启新程法治伴我行”法治教育“开学第一课”活动。

  在三年级教室,南昌市青云谱区司法局京山司法所所长谢丽、公益律师分别为同学们讲授了民法典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校园欺凌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同学们送上一份“法治大餐”。

  谢丽围绕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危害以及遭遇校园欺凌该如何面对展开宣讲,通过有趣的方式,从法条定义到案例故事全面剖析,让同学们充分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教导同学们要学会自我保护,不做沉默的受害者、霸道的欺凌者和冷漠的旁观者,勇敢站出来,对校园欺凌说“不”。

  公益律师李超精心挑选与小学生年龄段相关的典型案例引入主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通过互动问答的方式,告诉同学们法是什么、如何守好法律的边界,在寓教于乐中引导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学生积极参与互动,就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李超交流探讨。学生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活动,更加深入地了解到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明晰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规范言行举止,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南昌市灌婴小学相关负责人称,秋季开学之际,司法所所长和公益律师带来精彩的法治课,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路上播下法治的种子,待到来年时,定会茁壮成长。

  违法犯罪的界线在哪?

  “同学们,你们听说过‘孟母三迁’的故事吗?”授课伊始,李超用耳熟能详的典故吸引了学生们的注意。大家高高举起小手,争相回答。三(4)班陈奕泽同学走到讲台讲述了“孟母三迁”的故事,并得到了主办单位精心准备的小礼物。

  “那么,‘孟母三迁’告诉了我们什么法治相关的道理呢?”李超说,孟母三迁的故事说明了一个道理,环境会影响人的成长,环境能影响人的性格,环境能改变人的爱好和习惯。

  “那么,同学们,你们知道法是什么吗?”

  “法就是告诉大家,哪些可以做、哪些必须做、哪些禁止做。”

  “遵守法律可得到保护、违反法律会得到惩罚。”

  互动问答式的授课让课堂氛围非常活跃,同学们积极参与互动,回答李超的提问。

  李超分享了同学们之间常见的小案例。

  刘明(化名)和张强(化名)是同班同学。一天放学后,两人发生争吵,当时是夏天,刘明穿了一件白衬衣在前面走,张强在他后面边走边吵。刘明心急说了句难听的话,张强一时发火,就从书包里拿出一瓶黑色墨水向刘明身上扔去,把他的白衬衣弄脏了。

  男生小王(化名)正上九年级,平时喜欢开玩笑,爱对同学搞恶作剧,同桌是一个比较胖的女生,大家都叫她胖妞。临近期末考试的一天下午课后自习,胖妞因为前一天晚上看书到很晚,自习时趴在桌上打瞌睡。小王看见胖妞打瞌睡,先叫了她几声,见她不醒,于是用笔在她的脸上画画,结果不小心把她的眼睛刺瞎了。

  “大家怎么看张强把刘明衣服弄脏这一行为?小王把胖妞刺瞎构成犯罪吗?”

  听完李超的案例,同学们开始讨论起来:“我觉得张强的做法虽然不对,但应该没有违法。”“小王虽然是恶作剧,但把胖妞的眼睛刺瞎了,肯定犯罪了。”

  “张强用墨水弄脏了刘明的衣服,只是一种较轻的损害行为,不构成违法。小王搞恶作剧,造成了胖妞眼瞎的终身残疾,后果十分严重。”李超进一步解释,“违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利、对社会有一定危害的行为可能就违法了。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就构成犯罪。”

  考试作弊是否违法?

  李超分享了一起考试作弊案例。一次期末考试,别的同学都在答卷,小方却看着试卷发呆,很多题都不会答。于是,他左顾右盼,并且用胳膊碰别人,用脚踢别人,要求告诉他答案。看不到别人的答案,小方就把事先藏在课桌里的书拿出来找答案,被监考老师抓个正着。监考老师没收了小方的书和卷子,并让他退出了考场。小方对此不服气地说:“不就是违反了校纪吗,又没有违法。”

  “同学们,你们怎么看小方的行为?考试作弊违法吗?”李超介绍,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考试作弊是违法的哦。考试只不过是检查对知识的掌握情况,督促学生学习的一种手段,并不是教学的目的。即使考试作弊考了高分,也不代表你学会了这些知识,只能是欺骗家长和老师,最终害的是自己。”李超如是说。

  某学生在上学路上拾到一只皮包,内有5000元现金。失主知道后,向该学生索要。该学生不同意:“我捡来的,干嘛要还你?我捡的就归我所有。”

  “这名同学说得对吗?捡到东西真的可以归自己所有吗?”

  “不能,捡到东西要还给失主,或者交给警察叔叔。”

  “是的,同学们说得很对。”李超解释,根据民法典,遗失物应归失主所有。因此,别人在路上或其他地方丢失的东西,别人不慎掉到水里漂浮过来的东西,以及农民养的牛、羊等跑丢了,都不能说谁捡到就是谁的,无论谁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都不应据为己有,应交给失主才对。

  普法小课堂

  父母可以不让孩子上学吗?

  问:父母可以不让孩子上学吗?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老师是否可以打骂学生?

  问:学生上课不听话,不按时完成作业,老师打骂学生,可以吗?

  答:不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老师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实施伤害行为,例如老师直接打学生身体、扇耳光,让学生互相殴打,拿粉笔砸学生头或脸以及言语上的辱骂等,都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师的这些行为不是正确的管教,是在实施法律明确禁止的体罚行为。体罚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实施体罚行为的老师会构成犯罪。

  父母能偷看孩子的日记吗?

  问:我有记日记的习惯,爸爸妈妈经常偷偷看我的日记,他们的行为违法吗?

  答:父母未经允许偷看孩子的日记、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老师私自拆阅学生的信件,都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虽未成年,但孩子们的隐私也受法律保护。除非孩子未满八周岁需要由父母帮助拆信件,或者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需要,否则任何人都无权隐匿、毁弃或拆阅未成年人的信件。

  未成年人能去娱乐场所吗?

  问:我哥哥今年15岁,暑假同学约他去网吧玩,我爸妈不同意。未成年人可以去这些场所吗?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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