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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索债非法拘禁他人,文昌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期,文昌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索债非法拘禁他人的非法拘禁案。

  2014年,小远(化名)向小龙(化名)借款7000元,口头承诺会尽快还款。在之后的两年里,小龙多次向小远催要无果,遂产生了暴力催讨的念头。2016年11月的一个上午,小龙找来朋友小戈(化名),在镇上的池塘附近将小远拦截,并将其拉上车。小戈在车上使用白色胶条将小远双手捆绑,二人一同将小远带至一所废弃学校。在这偏僻的地方,小龙、小戈将小远双手吊在窗户上,使用树枝抽打小远,并打电话向小远的母亲索要债款。直至傍晚,小远母亲在加油站将5000元交给小龙后,小远才得以回家。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债权人在非法讨债时往往都带有这一想法。就像本案中的小龙在庭审中辩解“这一切都是事发有因,是小远不讲诚信、欠债不还而引起的。”在小龙和小远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小远缺乏契约精神对债务不按时偿还,小龙应当向小远索债。但是索要债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小龙偏偏选择剑走偏锋,强行将被害人小远带至偏僻的地方限制小远的人身自由,并对小远实施暴力殴打等行为。这一手段显然已经侵害小远的人身自由权,小龙和小戈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最终,小龙、小戈因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

  随着经济的发展,因民间借贷、商业合作、买卖合同等关系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不计其数。此时,债权人采取何种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面对缺乏契约精神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可以通过向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同时,债权人也要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在借贷时可以要求借款人设立抵押物保障权利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shixiandongtai/show-62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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