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孩子因意外伤害、疾病所造成的经济负担,一些家长选择为孩子购置保险,期望为他们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然而,当孩子因病住院产生开销时,这家保险公司为何拒绝赔偿?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
2023年9月,王某父亲通过某保险公司的销售员为王某购买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学生保险。整个投保流程和操作均由该销售员代办。2023年11月,王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被诊断出患有中央型房间隔缺损,住院期间的总费用为25304.81元,其中自费支付了16399.19元。王某出院后,其父亲通过销售员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并提交了必要的相关文件。
然而,保险公司向王某的父亲发送了一份拒绝赔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对此,王某父亲十分不解,将保险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保险金16399.19元。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而王某所患疾病属于先天性心脏畸形,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投保人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并且“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也采用了加粗加黑的方式,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王某父亲称,保险公司销售员仅告知自己已经投保,在投保之前及之后销售员并未告知任何免责事宜,也没有将任何保险文件交给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病住院治疗产生治疗费用,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条款内责任免除情形,不应予以赔偿,并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王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范畴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即使王某所患疾病确属于保险公司所称“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范畴,因保险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过解释说明,且该提示说明义务不因投保人委托代办投保手续而免除,保险公司仍应就免责条款直接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王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因无鉴定必要,不予准许。根据王某提供的住院收费票据,其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支付医疗费25304.81元,其中个人支付部分为16399.19元,故对王某主张保险公司赔付其保险金16399.1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王某保险金16399.19元。
法官在此提醒各保险公司,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是降低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的关键。务必严格执行承保操作规程,完善保险合同手续,并确保免责条款得到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同时,作为投保人,也应恪守如实告知的义务,以预防保险合同纠纷的产生,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