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 陈欣知)“我们想着以清淤的名义抽砂应该不会被怀疑,但终究还是逃不过......”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采矿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某、富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查明,柯某某为了牟利,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富某某、林某某以“清淤”名义擅自在某渔港入海口处盗采海砂。
其间,林某某提供抽砂机并雇佣工人进行抽砂作业,柯某某按每立方米8元的价格向其支付抽砂报酬。富某某则负责现场管理、指挥抽砂,并将盗采的海砂转运至柯某某经营的砂场内。经鉴定,涉案海砂总方量为2866.76立方米,总价值166272元。
长乐区检察院以柯某某、林某某、富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柯某某等人共同赔偿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6306.64元、海岸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5247.07元、滨海旅游损失14917.11元以及海洋生态修复费用154210.47元。法院审理期间,柯某某等人主动赔付了生态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00681.29元。
近年来,长乐区检察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当事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海洋生态修复金、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购买碳汇替代修复等方式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追回海洋生态损失六百万余元,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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