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习俗,但当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并自愿达成协议,由一方向另一方退还彩礼,该约定有效吗?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
2023年10月,男子庄某与女子何某经人介绍认识,俩人很快便登记结婚。婚后,俩人因性格差异较大,多次发生争吵,最终协商离婚,并签订一份协议书,写明庄某向何某支付彩礼20万元的相关情况,并约定何某分期向庄某返还彩礼10万元。
然而,期限届满后,何某除了向庄某返还彩礼6万元外,余下4万元迟迟未还。多番讨要无果的庄某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剩余彩礼。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与何某在离婚时签订案涉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何某未按协议书履行相应义务,庄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判决何某向庄某返还彩礼4万元。(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王平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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