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玉水)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提前收回利息,与借款人约定将部分利息或者全部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俗称“砍头息”。那么“砍头息”是否合法?借款本金及利息又应如何认定?近日,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厘清了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数额,充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1年4月25日,林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钟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本息应于2022年4月24日还清。之后,钟某通过银行向林某转账26000元,并预先扣除4000元利息,林某出具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某未依约还清借款,钟某遂诉至尤溪法院,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主张林某向其借款3万元,有《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为凭,林某于借款当天支付利息4000元,钟某对此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应偿还钟某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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