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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次!5名驴友依法承担2万元救援费

发布时间:2024-11-13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任性“驴友”违规探险被困

  救援费用谁来埋单?

  11月8日

  5名“驴友”将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的2万元救援费用

  转入奉新县财政账户

  这笔费用将支付给

  参加救援的社会救援力量和群众

  这是我省首次对违规探险

  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行为进行追责

  10月25日下午,南昌籍“驴友”一行10人前往奉新县百丈山进行徒步登山探险运动,10月26日,其中5人没有听从民宿经营者建议,擅自前往未经开发的山区(天狗岭),并约定当天17时前返回民宿。

  然而,迟迟未归的“驴友”让民宿经营者王某很是担心,王某在尝试电话联系“驴友”后始终无果,遂报警求助,当地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消防、公安、蓝天救援等政府和社会救援力量数百人前往现场搜救。

  

  由于百丈山地形复杂,山路崎岖不平,且夜间温度较低,给搜救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救援人员只能通过强光手电筒一边仔细观察脚印及滑行痕迹,一边不间断呼喊失联“驴友”名字,并通过卫星电话进行通信,保证随时了解搜救情况。经过18个小时的地毯式搜救,救援人员在修水县黄港镇杨家坪大塘嘴附近找到了5名失联“驴友”,经过询问和检查,几人除了体力不支外,身体健康无受伤情况。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任性“驴友”为自己的鲁莽买单。11月7日,宜春市政府在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对5名“驴友”进行了警示教育约谈,会上对“驴友”违反政府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探险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作为完全民事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与会“驴友”表示感谢政府的关心关爱,后悔自己的鲁莽行为,今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签署了《具结悔过书》。

  鉴于失联事件造成政府和社会的公共资源大量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之规定,与会“驴友”表示自愿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综合考量旅游者过错程度、个人承担能力和悔过认错态度,经协商由5人共同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驴友”李某某说:“希望广大徒步登山爱好者以我为鉴,不要擅自前往未开发山区,给政府和社会增添困扰。合规探险方周全,莫让任性引危难。”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112/2024111260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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