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近日,三明市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工作便利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用来注册各网络平台账号非法获利的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犯罪所得5637.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经营手机通讯店。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张某伙同乡镇宽带服务站员工,利用帮客户充话费的工作便利,把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至上家组建的用于注册各个软件的接单群中,之后将上家注册过程中所需的短信验证码发送至接单群,并在上家注册完成后,删除客户手机内的验证码短信。每注册一个,张某赚取1.5元至7元不等的佣金,共计获利5637.70元。
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犯罪所得。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物料”,部分信息服务行业“内鬼”利用工作之便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广大群众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也不要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实施非法使用、买卖或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信息服务公司或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防止公民信息从内部泄露。(张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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