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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违法放贷真相……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赖文光 凌丽

  明知某典当公司借款用于高利放贷,某工程公司仍向其提供700万余元借款。近日,漳平市检察院查明背后真相,让违法犯罪行为现出原形,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纠正原审错误判决。

  2013年,漳平某典当公司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陆续向某工程公司借款759万余元,借款利息按每月1.5%计算。2020年3月,某工程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债权全部转让给某投资公司。因某典当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2022年8月,某投资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同年9月,漳平市法院判决某典当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2023年8月,漳平市检察院收到一份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申请。民事检察部门收到线索后,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案症结主要在于某工程公司与某典当公司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前往法院调取相关案卷,认真审查借款合同以及资金流向。检察官发现某典当公司为逃避监管,将某工程公司的借款转入公司员工个人账户,然后以公司员工名义向不特定人放贷,出借利息高达2.5%或2.6%不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某典当公司将借款用于高利放贷的违法行为,某工程公司是否知情?带着这一疑问,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原来,2013年,某典当公司、某工程公司、某投资公司就因“持股关系”形成关联企业。某工程公司作为某典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清楚知晓某典当公司的违法放贷行为,而某投资公司既是某工程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副总经理同时也担任某典当公司的副总经理,对某典当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亦是清楚。

  查明情况后,漳平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基于该情况,该院对案涉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借款确认书等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怀疑。今年3月,承办检察官根据所掌握的新证据,认为该案认定事实错误,存在违法民间借贷活动,于是将该案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

  今年4月,漳平市检察院向漳平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随后,法院于7月作出裁定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同时,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某典当公司逃避监管、高利放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今年9月,漳平市检察院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某典当公司违规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典当行业加强监管,以法治力量守护良好的金融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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