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只因做了朋友借款的担保人,借完钱款后,朋友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出借人双双告上法庭,违约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
李某向韩某朋友王某陆续借款15万,由韩某作为担保人并签订借条,但李某偿还一部分欠款后不再偿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二人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请求要回剩余欠款。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了解到,韩某仅在第一份借条上签字担保,韩某表示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借款担保责任。李某对借款总数没有疑问,但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希望王某核对账目后再还清剩余欠款。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帮助下,李某和王某出示转账凭证一一核对,核对出尚欠9.4万余元未偿还。并通过还款时间,核对出韩某作为担保人签订的借条中尚有3.4万元欠款未还完。在法官耐心调解下,担保人韩某承担签订借条中3.4万元欠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剩余6万余元由李某自行承担。李某表示最近资金周转不开,希望能给他一个缓冲的时间,最后,三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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